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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案例

防疫新政:工期、人、材、机费用调整细则

时间: 2023-10-22 07:42:31 作者: 区域案例

  原文标题:“官宣! 防疫经费,列入工程建设价格! 关于工期,人、材、机费用调整细则”

  新冠疫情顺延工期计算方式:顺延工期计算从当地省市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

  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

  浙江住建厅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建设价格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真实的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设备材料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设备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明显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真实的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

  人工工资: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真实的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筑设计企业和施工公司、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真实的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我省详细情况,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一)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和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因需要必须施工的,应加强保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因此而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保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真实的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

  三、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保护措施费用调查,及时作出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建设价格信息。

  2月12日,省建设厅出台18条政策举措,全力支持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筑业企业、市政公用企业未来的发展,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加大“三服务”力度,帮企业渡过难关。

  3.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建筑设计企业和施工公司、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真实的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4.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建筑设计企业与施工公司、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

  5.及时提供工程建设价格调整依据。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筑设计企业和施工公司、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真实的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建设价格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行情报价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建设价格提供依据。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为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推动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有条件的建筑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在自身充分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并确保没有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的基础上,可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验收并纳入监管后可复工复产。建筑施工工地在满足《郑州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实施方案》(郑建文〔2020〕20号)中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可进行复工复产。

  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和建筑工地开复工,必须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企业所在地和工程属地政府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在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建设工程有序复工复产组织工作的通知》(郑政明电〔2020〕11号)的基础上,为公司可以提供部分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企业复工复产。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各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条件允许的,经双方协商,能提前预支工程款。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工程建设项目应加强疫情防控依法治理建设,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适用安全管理有关法律和法规政策。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实施工程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建设价格予以全额追加。

  各单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和资质审批时,要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实施市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派驻联络员制度,由市城建局抽调精干力量向各市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派驻联络员,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设备材料进出场和人员进出场等工作,协助处理现场突发情况。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实际期限以疫情防控解除或降级时间为准)。期间,中央、省、市出台有关政策,严格遵照执行。

  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开复工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20〕6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企业迅速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建设工程复工复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程复工前,施工现场严格对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要求,围绕风险点和管控措施,突出对基坑施工、高大模板、脚手架、起重机械、施工用电、临建设施等重点环节和消防安全的复工前检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工地围挡检查维护。

  工程复工前,严格做好拟返青人员排查管理,编制疫情防控方案,落实隔离区域、配套设施和管理措施,备齐疫情防控物资,做好卫生清理和消毒等工作,落实工程复工后的管理方案和措施。

  1.对省外返青人员一定自入青当日起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隔离观察,对省内返青人员达到疫情防控要求的可不进行隔离观察。

  2.严格食堂管理。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有食堂的,实行分餐式错峰分散就餐;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无食堂的,可选择从取得卫生许可证且符合防疫要求的餐饮单位订餐。

  3.各建设工程结合真实的情况,可在施工现场内划定独立区域作为隔离观察区。项目返青第一批省外人员,可在此区域内隔离观察;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省外返青人员应尽量安排在施工现场外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间,实施工程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疫情防控有关情况。

  4.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物资筹备、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进场存在困难的,可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协调解决。

  5.省外入青实施工程人员如需开具建筑务工证明,可由实施工程单位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开具。

  各建设工程要将编制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复工安全生产方案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拟返青人员返青;返青后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复工后,确保疫情防范到位,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主动靠前,积极协助企业解决困难,督促各项目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落细,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建筑工程开工、复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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