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和表格来自于《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 2014 -2018)》
2017年7月,昆山张浦镇A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在未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委托苏州B公司对其污水处理站的污水调节池和应急池中间隔墙进行凿孔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实施工程人员付某某吸入有害化学气体在污水池内中毒晕倒,崔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对付某某进行盲目施救,后该3人淹溺死亡。案发后,刘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
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昆山市人民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该依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时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意外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2017年2月,彭某某系昆山锦溪镇某民房建造的施工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其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在高6.8米外阳台的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施工人员王某某在安全帽下颚带未佩戴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后从该处跌落死亡。案发后,彭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
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昆山市人民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3.0.5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真实的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 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4.1.1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 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 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2017年3月21日,薛某在工作中不慎失足,从7楼坠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作为该项目经理,也是施工现场负责人的周某明知业主已将露台防护围栏拆除的情况下,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也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让薛某夫妇干活。因此,事故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中,周某被认定为负主要责任。
鼓楼法院审理时认为,周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周某自首,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家属的部分损失并获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周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7年9月13日,江苏启东某机械公司员工黄某在淬火油池周围生产作业时,不慎跌入油温80摄氏度的油池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公司淬火油池没有设置防护栏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高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兼安全员,没有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负责人。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明知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仍组织工人生产作业,因而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5月,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项目负责人邓某某,联系管道封堵人员俞某到工程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将未拆除的封堵拆除。俞某安排不具备资质的余某某、张某某到现场进行封堵作业。
邓某某未核实余某某、张某某是不是具备资质。后余某某、张某某在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下进入该项目污水井内作业,因环境缺氧窒息而死亡。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5.1.2下井作业人员一定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具备下井作业资格,并应掌握人工急救技能和防护用具、照明、通信设施的使用方法。作业单位应为下井作业人员建立个人培训档案。
5.1.11 第2项井下作业人员应佩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6.0.1井下作业时,应使用隔离式防毒面具,不应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半隔离式防毒面具以及氧气呼吸设备。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