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因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雄塑科技,股票代码:300599)自2021 年11月9日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1月9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在股票停牌期间,公司于 2021年11月16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 2021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这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司同时披露《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暨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9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雄塑科技,股票代码:300599)于2021年11月23日开市起复牌。除上述公告外,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3日、2022年1月22日、2022年2月23 日、2022年3月24日、2022年4月23日、2022年5月21日、2022年6月18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1-099、2022-003、2022-004、 2022-008、2022-009、2022-034、2022-044)。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自筹划以来,市场环境较本次重组筹划之初发生较大变化。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公司审慎研究及与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24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将于2022年8月30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储放置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经2016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65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6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0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504.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总额共计人民币5,986.8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517.20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月17日汇入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明细如下: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月1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010号)审验。
经2021年1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7号)同意,截至2021年5月10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已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131,567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9.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716,994.75元,扣除主承销保荐费用(含税金额)人民币8,490,640.20元后,剩余股款人民币492,226,354.55元已于2021年5月10日汇入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入贵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专户,具体明细如下: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5月1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333号)审验。
为规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制定了《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面修订。本公司严格依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确保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规范。详细情况如下:
1、2017年2月17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龙江支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及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0年5月11日,公司存放于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31账户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将未使用的结余利息0.19元转出至流动资金账户,募集资金专户已办妥注销手续。
截至2021年8月11日,公司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龙江支行88账户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将未使用的结余利息0.55元转出至流动资金账户,募集资金专户已办妥注销手续。
2、2017年3月4日,公司与公司子公司广东雄塑科技实业(江西)有限公司、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人广发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同日,公司与公司子公司河南雄塑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高新支行及保荐人广发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通过《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限用于公司子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2021年12月21日,公司存放于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84账户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将未使用的结余利息1,003.48元转出至流动资金账户,募集资金专户已办妥注销手续。
3、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2017年9月11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及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部分投资款的议案》和《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变更“江西新型塑料管材及配件项目(第一期,年产82,000吨)”中的募集资金共计13,000万元用于投资设立海南全资子公司实施建设运营“海南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设施基地项目”。
2017年11月28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海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及保荐人广发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子公司对应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2020年4月13日,公司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39账户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将未使用的结余利息0.76元转出至流动资金账户,募集资金专户已办妥注销手续。
4、鉴于公司保荐人变更,2021年4月25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龙江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4月26日,公司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中信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1年4月27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河南雄塑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高新支行、中信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西雄塑与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报告期,除上述已注销的专项账户外,公司的其他存续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正常使用,所有相关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均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履行。
5、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保本型的短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金融机构打理财产的产品;本投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2021年5月12日,公司及保荐人中信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龙江支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上述两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21年5月31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云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易门县支行及保荐人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投资回报,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保本型的短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金融机构打理财产的产品;本投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变更的情况。
截至2017年1月3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为人民币20,829.41万元(含发行费825.2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广泛征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已投入的实际投资情况做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133号)。
2017年3月20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0,829.41万元置换上述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并经企业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同意后予以披露。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已全部置换完毕。
截至2021年6月5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94,976,221.92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金额为1,341,633.55元,拟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合计为96,317,855.47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做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361号)。
2021年6月28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6,317,855.47元置换预先已经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经企业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同意后予以披露。截至2021年7月9日,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已全部置换完毕。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保本型的短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金融机构打理财产的产品;本投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2022年上半年,公司累计购买短期打理财产的产品的金额47,000万元,累计赎回短期打理财产的产品的金额47,000万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已赎回所有短期理财产品。
本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别的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2017年度,公司变更“江西新型塑料管材及配件项目(第一期,年产82,000吨)”募集资金13,000万元用于“海南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设施基地项目”。截至2022年6月30日,海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实际累计投入金额13,002.40万元。详细情况详见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本报告期内,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和使用情况,不存在别的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不存在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使用、管理违规的情形。
注1:“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设施基地项目”为2017年度新增设项目,项目资金来源于变更“江西新型塑料管材及配件项目(第一期,年产82,000吨)”募集资金13,000.00万元及公司自筹资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统一的会计准则要求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详细情况如下: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准则解释第15号所涉事项公司将按照2021年12月31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执行,其他未涉及部分会计政策维持不变。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一)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实现收入扣除成本之后的净收益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另外的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另外的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做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真实的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颁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 号)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要,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赞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做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情况未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赞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下午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CEO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董事长的任职期限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副董事长的任职期限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30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人员的简历请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下午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监事会都同意,选举梁大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梁大军先生,男,出生于 1971 年 9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河南省金鸳鸯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广州花都安达纸品制造有限公司行政经理、广州市畅恒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武汉市嘉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 年 3月受聘于公司,历任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人事行政经理、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现任公司广东生产基地行政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经理。
梁大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000 股,与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情况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梁大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16日通过电子邮件、专人发放及电话通知的形式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通知,董事会议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二)本次会议于2022年8月26日下午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采取现场与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表决。会议应出席董事人数9人,实际出席董事人数9人。会议由董事长黄淦雄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2022年8月30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30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30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30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同意选举黄淦雄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黄淦雄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董事会同意选举黄锦禧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黄锦禧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长黄淦雄先生提名,同意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如下: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经公司董事长黄淦雄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检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彭晓伟先生为公司CEO,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彭晓伟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30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总经理彭晓伟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检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吴端明先生、陈建宏先生、赵刚先生、王兵先生、何勇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相关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30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总经理彭晓伟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检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吴端明先生为公司首席财务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吴端明先生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30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长黄淦雄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检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何勇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何勇军先生简历附后。公司董事会何勇军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30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黄淦雄先生,男,出生于1969年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1996年7月至2003年3月,曾任顺德市雄塑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联合会(总商会)第十二届执委会副主席(副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广西雄塑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广东雄塑环保板业有限公司监事、广东永利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投资企业商会负责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溪南镇青年体育协会负责人。
黄淦雄先生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8,822,400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16.42% ),另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公司40.81%的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57.23%的股份表决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淦雄是董事黄锦禧之子,董事黄铭雄之兄,黄锦禧、黄铭雄二人为黄淦雄的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黄淦雄与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黄淦雄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黄锦禧先生,男,出生于 1949 年 6 月,中国国籍,拥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毕业于龙江镇龙江中学,高中学历。1996 年 7 月至 2003 年 3 月,曾任顺德市雄塑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广西雄塑监事。
黄锦禧先生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7,629,800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24.47%),是董事黄淦雄、董事黄铭雄的父亲,黄锦禧、黄铭雄二人为黄淦雄的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与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黄锦禧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彭晓伟先生,男,出生于1974年1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加拿大皇家大学(ROYALROADS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在职工商管理博士毕业。1996年9月至1998年9月,受聘于广州市龙发企业有限公司,历任质量管理专员、管材车间主任。1998年10月至2003年3月受聘于顺德市雄塑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4月起受聘于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市场营销部总监、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8年6月-2020年6月兼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硕士(MIB)指导老师,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彭晓伟先生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29,400股,与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彭晓伟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吴端明先生,男,出生于1970年9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商学院大专学历,广东省委党校本科学历,2012年5月获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CFO)资格证书”。1992年4月至1994年3月受聘于顺德区龙江镇街道办事处下属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994年4月至2002年12月受聘于顺德区龙江镇投资管理公司,从事财务审计工作;2003年1月至3月受聘于顺德市雄塑实业有限公司,同年4月受聘于公司,历任主办会计、会计主管。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任河南雄塑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吴端明先生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55,000股,与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吴端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陈建宏先生,男,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广西大学电气工程学院生产的全部过程自动化专业毕业,本科学历。2008 年至 2012 年任广西梧州五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 年至 2015 年任广西梧州冰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任职河南雄塑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建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陈建宏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赵刚先生,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湖南大学,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学士学位。曾在中联重科、科龙集团、美的集团、欧点电器、海尔集团,任职结构设计工程师、电子工程师、电控工艺主管、副总经理、事业部部长等职务,2014年起任职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曾任职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兼广西雄塑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赵刚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王兵先生,男,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大学专科学历,设备点检二级技师、高级技工,曾任职重 庆市云阳县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专员、广州市海珠区东泰五金厂滑雪板事业部总管, 2001 年起任职公司设备部经理,生产部厂长,曾任职公司生产总监;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
王兵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王兵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何勇军先生,男,出生于1979年11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山大学硕士、会计师职称。曾任广州至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首席财务官。2021年9月起任公司证券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何勇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何勇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范荣先生,出生于1963年4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注册会计师、经济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
1995年至1999年先后任广州天河会计师事务所(后改制为广州天诚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部门主任、所长助理、所长;2000年至2008年任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09 年至2010年任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11年至今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11 年-2017 年曾任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企业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范荣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成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规定,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范荣先生2010年5月参加深交所组织的独立董事培训并获结业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企业独立董事人员的条件。
沙辉先生,男,出生于1979年6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硕士学位。中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历任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年9月至今担任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沙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成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规定,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企业独立董事人员的条件。
章明秋先生,男,196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党员,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中山大学教授;1982年8月至今任职于中山大学,现任亚澳复合材料协会(AACM)常务理事、广东省复合材料学会理事长;2018年10月至今,担任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0年5月至今,担任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7月至今,担任迈奇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章明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成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规定,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章明秋先生2008年7月参加深交所组织的独立董事培训并获结业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企业独立董事人员的条件。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16日以电子邮件、专人发放及电话通知的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会议于2022年8月26日下午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二)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全体监事共同推举公司监事梁大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2年半年度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则指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储放置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做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情况未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赞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30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2022年8月26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梁大军先生、蔡思维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陈涛先生组成第四届监事会。经监事会都同意,选举梁大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梁大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30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梁大军先生,男,出生于 1971 年 9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河南省金鸳鸯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广州花都安达纸品制造有限公司行政经理、广州市畅恒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武汉市嘉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 年 3月受聘于公司,历任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人事行政经理、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现任公司广东生产基地行政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经理。
梁大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000 股,与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情况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梁大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公告编号:2022-064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